日前,本报接到一位读者的投诉,述说她挣扎于购房纠纷中的“无奈与无聊”。读者张女士是北京市某外企职员,为退掉没能如期交付的期房,与开发商艰难交涉未果,告上了法庭。法院调解之下,双方终于签了退房协议。然而,开发商不履行协议,张女士拿不到应退给她的23万房款。
据张女士介绍,事情经过是这样的:她与丈夫两人都是外地留京工作的大学生,买房是为了将外地的父母接来北京。千挑万选看中了京通新城的一套塔楼两居室,期房,开发商是巨安金润房地产开发公司——京通新城本是华远房地产负责开发的,其中有个地块的开发权又转让给了巨安金润。有关售房文件还算齐全,只是少了销售许可证,开发商方面许诺正在办理。证件不全便没法签正式的“黄皮”合同,张女士咨询过律师后决定与开发商先签协议书。在开发商拟定的协议书上,她仔仔细细增加了一些条款,使内文与正式的“黄皮”合同几乎一样,还附加了这样的内容:两个月内,开发商须办妥销售许可证,双方签订正式合同,否则张女士有权要求退房,开发商除退还本金外,还应按超出两个月的时间计算利息作为补偿。协议是去年7月签的,随后张女士付了90%的房款23万,交房时间订在1998年3月。
去年9月,在张女士再三催促之下,开发公司将预售许可证传真了一份给她。但正式合同文本始终未办下来,所以还是无法签正式合同。
到了12月,工程停工了。张女士多次打电话到开发公司询问,不同的人给了她不同的理由,如“冬季无法施工”、“工人春节放假”之类。3月春暖花开,交房日期也过了,工地还是一片寂静。张女士独自前去打探,看摊的工人告诉她:没钱,所以停了。眼见得交房遥遥无期,4月份,张女士夫妇开始交涉退房。据张女士介绍,她多次打电话到开发公司,对方的工作人员对当初的协议避而不谈。当她提出将根据协议向法院起诉时,对方回答:你们告吧,我们诉状接多了。5月初,张女士再打电话过去,对方却是一听出她的声音就挂断了。6月,双方终于和开发公司签了份退款协议,约定7月25日前将房款和利息退还。可7月25日无声无息过去了,公司方面没有任何还款的实际行动。第二天张女士的丈夫去面谈催款,开发公司一位人士说:没钱,我有一辆奥迪车,你想开走就开走吧。
8月初张女士就此向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。8月中旬在双桥法庭开庭时,开发公司出示的销售许可证签发日期是1998年3月。所幸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又签订了协议:8月25日之前开发公司退还第一笔房款10万元,9月20日之前将剩余房款13万元及从1998年3月底开始计算的利息退还。然而令人无奈的是到了8月25日,开发公司一点反应没有。向法院询问,工作人员建议签完之后不付款你可以申请强制执行。第二天张女士便向朝阳法院强制执行厅递交了申请。第一笔款子的强制执行还没什么消息,9月27日,她又去申请强制执行第二笔。这次法院工作人员要求她交纳强制执行费4000余元,并表示无法给她一个强制执行的日期保证。
张女士到现在还在犹豫交不交这笔钱,她说害怕无效的付出,而且她认为这钱该开发商出。她现在很高兴看到那幢楼终于在9月中旬开工了,当然她对那套房已经不感兴趣了,但这应该是表示公司有钱了。
记者就此事电话采访了巨安金润公司有关人士。公司销售部一位人士强调,去年12月停工是由于自然天气原因,“温度在零下,可以施工但质量不能保证,公司很重视质量所以停工。”客户部一位戴先生则承认停工是资金原因,他说这个项目是用预付房款抵建房款的。“今年三四月客户提出退房的特别多,资金确实困难,能紧出的就退了一部分,3月份之前已经退了十几户了,后来再提出退的真是有点困难了。”他说,“这次开工是施工单位垫着钱,将能维持小干着,就等着11月打广告卖楼了。”那么既然没有还款能力又何必几次与张签定还款协议呢?戴先生回答说:八九月份准备能有点贷款的,没贷到。对于这场纠纷,他说:“既然已经打到法院也就没什么了,让她还是找法院吧。”
朝阳区法院强制执行厅的田厅长介绍说,关于强制执行费用该由谁负担,很明确“由被执行人承担,只是需要申请人预交,待执行后再由法院退还。房地产案子强制执行难不难关键是看被执行人经济能力如何。方法有几种,比如查封公司财产抵债,或是直接拘留法人代表。是否需要大动干戈,视具体情况而定。比较难的是,有时即使采取措施都不一定拿出钱来。张女士的案子已有登记尚未及处理,现在确实不好定具体时间,也是因为警力有限,现在朝阳法院累积的案子已经有一千多件了,“啃骨头也得一个一个啃。”田厅长说。
据了解,根据有关规定,在法院调解下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协议与法院判决有同等法律效力,不履行协议者须承担违约责任,并向另一方偿付违约金,每日按应付款的万分之五计算,但张女士表示对违约金实在不敢奢望。